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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设计的思考——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法律评析

发布时间:2021-05-01 00:14
  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公布和施行,对于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设计作为此次司法"解释四"中的重点之一,较之前相关规定有了诸多进步,将对股东派生诉讼在中国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从股东派生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对此次的司法解释进行分析评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探究其原因,以使相关制度更加科学。 

【文章来源】: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8,31(03)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理论分析
2 有关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司法解释的制定原因
    2.1 股东派生诉讼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五条评述
        2.1.1 诉权来源与诉讼目的
        2.1.2 胜诉利益本质
        2.1.3 抑制恶意诉讼的需要
    2.2 股东派生诉讼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六条评述
        2.2.1 为激励股东提起诉讼
        2.2.2 出于理性的“经济人”的考察
3 司法“解释四”中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存在的问题
    3.1 封闭公司的特殊情况
    3.2 责任承担的形式
    3.3 诉讼费用承担问题
    3.4 败诉风险过大, 胜诉利益难以体现
    3.5 诉讼费用补偿规则存在漏洞
4 对股东派生诉讼存在不足的完善
    4.1 具体情形具体考虑, 增加例外情形
    4.2 完善责任承担形式
    4.3 适度降低诉讼费用
    4.4 分享诉讼利益以激励股东诉讼
    4.5 举证责任的承担 (变相激励)
    4.6 费用合理支付限制
5 结语



本文编号:316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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