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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管制/贸易报复与跨国界的公司治理——中兴通讯案如何扭曲了公司治理的演绎路径?

发布时间:2021-05-01 04:42
  中兴通讯案中的美国立场对跨国界公司治理造成了恶劣影响。该案演绎出来的惩罚模式——透过贸易制裁压迫一国公司改变其公司治理,完全混淆了贸易法与组织法的发展逻辑。长期以来,贸易法的管制措施一直在商事组织的"体外设计",主要是针对产品及交易本身实施,贸易管制一般并不针对商事组织的内部治理,个别资格管制措施虽涉及对交易主体的惩罚,但也只是采取赋予或剥夺主体特许经营资格的方式进行,并不试图去改造公司治理结构。如此构造旨在维持组织法和交易法的差别,避免使交易法臂膀过长,影响到组织法的内部构造,这是对国家主权/企业主权和投资自由的尊重,也是国家法区分贸易行为和投资行为设计制度结构的当然结果。中兴通讯案让贸易管制措施变相/直接介入了公司治理,将会成为破坏公司治理自我演绎路径的"极坏的样本",支持政治强权对公司治理的不当干预,不仅有违比例原则,对公司治理、企业自治乃至自由经济、全球一体化都是极坏的选择。 

【文章来源】:东岳论丛. 2020,41(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贸易管制措施:遵循交易法的逻辑
    (一)常规的贸易管制:贸易壁垒
        1.标的管制:针对产品
        2.结算管制:针对外汇
        3.成本管制:针对关税
        4.资格管制:针对主体
    (二)非常规的贸易管制:经济制裁
三、公司治理的演进:遵循组织法的逻辑
    (一)国家主权/类国家主权:政治推进
        1.国家法的转换
        2.软法的导引
    (二)企业主权:自我演绎
        1.企业的竞争性引进
        2.跨境的组织性行为引入
四、为什么公司治理要遵循“企业主权”的原则?
    (一)公司投资者尊重原则
    (二)公司能力适用属人法原则
    (三)公司治理文化的地方性
    (四)维持贸易法与组织法的区分
五、中兴通讯案:建立了“贸易管制压迫公司治理”的极坏样本?
    (一)病了的全球化
    (二)美国的做法实质扩张了公司法的域外效力
    (三)美国的做法违反了比例原则
    (四)让公司治理回归自我演绎的道路
六、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兴事件”为中国企业合规管理带来的启示[J]. 范勇.  质量与认证. 2018(08)
[2]中兴通讯遭遇美国两次贸易制裁的原因及提供的重要启示[J]. 张亚军.  对外经贸实务. 2018(07)
[3]公司属人法的确定:真实本座主义的未来[J]. 邢钢.  法学研究. 2018(01)
[4]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J]. 郑晓剑.  中国法学. 2016(02)
[5]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重构[J]. 刘权.  中国法学. 2014(04)
[6]法人属人法的确定及其适用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理解与适用[J]. 于喜富.  山东审判. 2011(04)

硕士论文
[1]我国法人属人法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D]. 张永明.吉林大学 2019



本文编号:317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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