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众筹中风险防控法律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04-26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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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权众筹是众筹中的一种,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次浪潮,众筹在我国发展迅猛,而股权众筹作为其中的代表更是受到众多关注。我国在2014年开始正式赋予了包括P2P、宝宝类产品、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合法的地位。股权众筹最初在2009年起源于海外,其出现时间虽然较晚,但是其发展迅速。股权众筹于2011年进入我国,而后中国首家股权众筹网站天使汇上线,之后众多股权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纷纷问世,我国仅仅在股权众筹出现后的短短几年中就迎来了股权众筹的发展期。2013年我国首次出现了股权众筹的案件,并在2014年首次出现了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股权众筹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会籍式,凭证式及天使式众筹。其模式的发展主要包括具有领投人和无领投人两种。但是无论是哪种模式下,都具有涉及人员地域分布广泛,人数相对较多的特点,这都是与众筹的本质是“大众筹资”分不开的。但股权众筹在迅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资金外流、易涉及非法集资、信息披露不规范、不良项目违约等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同时具备了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因此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一种,也同时兼具了双重风险。作为依托互联网技术的融资它具有互联网都有的风险,比如技术风险,信息风险等。同时其作为金融的互联网化,它也具有资金外流、非法集资、非法资金洗白等风险问题。我国在2014年由证券协会研究并向社会颁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稿件的颁布方虽然是自律协会性质,但是其从投资者准入,互联网平台注册制度等都做出了相关的约定。就其总体来看,它是我国对于股权众筹的正式监管,在对于股权众筹做出界定的同时给予了股权众筹相应的自由发展的空间,虽然它对于众多方面都做出了限制,但是作为一部防控股权众筹风险的管理办法仍有着众多不足。我国对于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起步较晚,而欧盟及美国都对于其法规做出了相应的适应并鼓励股权众筹发展的调整,以使得股权众筹在合法的范围内得到更好的发展,而我国对此还是在《证券法》、《公司法》的范畴内对于股权众筹进行着诸多限制,包括其投资人数及宣传方面,我国还是采取着保守的态度而并未仿照国外法律对其做出相应的豁免。但是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毕竟刚刚起步,参考国外法律的修改方向,可以为我国将来的立法完善及监管重点指明方向,并对于其易发生的法律风险做到提前预防。纵观风险防控体系,最终还是要结合股权众筹的性质因地制宜地对其做出限制,并将其上升至法律层面。我国可以从内容入手,对于在股权众筹中承担着重要角色的平台机构应更加严加控制,明确地界定平台的权利及责任,这样才能做到责任明确,将资金从平台的手中实际剥离出来,从而减少了资金池的产生,避免滋生犯罪。其次,可以将股权众筹中部分环节放到已有的监管体系中来,由银行或证监会进行监管,对于其新兴的环节监管进行立法,做到监管完善的同时减少人力物力的损失。
【关键词】:股权众筹 网络平台风险 投资者风险 JOBS法案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1
- 一、股权众筹的交易模式与法律性质11-17
- (一)股权众筹的定义及特征11-13
- (二)股权众筹的交易模式13-14
- (三)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14-17
- 二、我国股权众筹风险防控的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7-28
- (一)现有规定下存在的风险17-23
- (二)股权众筹风险防控的相关法律现状23-24
- (三)股权众筹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24-28
- 三、我国股权众筹风险防控法律制度的完善28-36
- (一)风险防控手段的完善28-30
- (二)风险防控内容的完善30-36
- 结语36-37
- 参考文献37-40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40-41
- 致谢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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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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