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03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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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大批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甚至巨头公司走向破产清算,引发一国乃至世界经济的紧张与衰退。为此,各国商法界都高度重视如何通过有效的重整制度挽救陷入困境的企业。为了跟随时代潮流,并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重整制度。重整制度从施行至今,虽挽救了一些陷入困境的企业,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过于宽松导致实践中重整制度被滥用;重整制度对债权人及各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力度不够使得重整中各利益主体间利益失衡;重整中的上市公司管理人制度不完善,大部分仍然由以政府官员为主的清算组担任,使得行政权过度介入上市公司重整等。美国、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拥有健全的破产重整制度,对上市公司的重整也作出了科学而合理的规定。美国由破产法庭主导整个上市公司的重整,而证监会只对上市公司重整中信息披露、证券欺诈等进行监控。英国是以管理人为中心的上市公司重整模式,法院是辅助性机构。我国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不仅涉及到新破产法的规定,还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有关,这些法律之间存在法律冲突,最严重的后果就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出现衔接问题,本文就是探讨如何协调好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详细阐述了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行使在立法上出现的冲突,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立法上的冲突对实践操作产生的严重后果,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解决上市公司重整中出现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协调问题的途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权与司法权衔接的立法安排。本部分通过分别阐述法院行使司法权和证监会行使行政权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内容,总结出破产立法上出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权属范围重合,从而导致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权与司法权衔接出现问题。第二部分为重整中的上市公司出现的行政权与司法权衔接问题在实践中的表现。本部分通过列举早期的“浙江海纳”和“夏新电子”重整案提出权属范围界定模糊导致实践中行政权与司法权脱节;通过引用“咸阳偏转”重整案及关于上市公司重整的政策性改进措施提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虽然得到改进但仍没有彻底解决。第三部分为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权与司法权衔接的域外借鉴。本部分考察了美国和英国有关上市公司重整中处理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具体做法并提出可供我国参考和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为完善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权与司法权衔接的法律建议。本部分在结合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并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重整制度 上市公司重整 行政权 司法权 衔接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2
【目录】:
- 内容摘要6-8
- Abstract8-11
- 引言11-13
-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行政权与司法权衔接的立法安排13-17
- (一)上市公司重整中法院司法权的行使13-14
- (二)上市公司重整中证监会行政权的行使14-16
- (三)上市公司重整中司法权与行政权衔接的立法冲突16-17
-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行政权与司法权衔接问题的实践表现17-22
-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衔接的脱节17-20
- (二)实践中对司法权与行政权衔接问题的改进20-22
- 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行政权与司法权衔接的域外借鉴22-26
- (一)解析美国以法院为主导的重整模式22-25
- (二)解析英国以管理人为中心的重整模式25-26
- (三)国外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权与司法权衔接的经验总结26
- 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行政权与司法权衔接的完善路径26-32
- (一)行政权与司法权衔接问题处理的总原则26-27
- (二)上市公司重整中管理人制度的完善27-29
- (三)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必备内容的确定29-30
- (四)上市公司重整中并购重组备案制的构建30-31
- (五)专业破产法庭的设立31-32
- 结语32-33
- 参考文献33-36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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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付翠英;关于建构中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思考[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02期
2 刘文军;论破产重整与破产预防[J];北方经贸;2004年02期
3 李h
本文编号:34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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