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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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本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公司信用基础理论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变化,我国公司股东出资形式逐渐多样化。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债权出资提供了法律基础,2011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债权出资的实践操作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债权作为一种财产,目前理论和实务界都赞同其可以作为出资,然而,由于债权固有的特点,债权出资较之其他形式的出资形式具有较大的风险,如果不加防范,会给出资人本身及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害,甚至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对债权出资的风险及其防范机制进行研究就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通过对学者们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分析了债权出资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历史沿革及国外理论,研究了债权出资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本文第一部分是债权出资的概述。首先对债权出资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资本、资产及出资形式等相关概念进行阐述。然后该部分对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债权出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基础,主要是公司资产信用基础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以及公司法立法理念中公法与私法的博弈。同时,该部分研究了债权之所以可以作为出资形式的基础条件,即债权具有财产属性并可依法让与或抵销。 本文第二部分首先梳理了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于债权出资制度相关规定的历史沿革,对债权出资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说明。同时,该部分也对国外的相关法律及立法理论进行了比较研究。 本文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债权出资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在分析研究了债权自身的性质和债权的不同类型基础上,分别分析了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和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的不同风险,主要都是集中在债权的真实性风险和实现性风险上。 本文第四部分提出了对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机制。首先,是严格限制可以用来出资的债权的条件,包括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而判断债权是否符合条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确定。对于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机制,本文主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完善债权出资的评估机制,二是要求用以出资的债权原则上应附有担保,三是要求债务人承诺放弃抗辩权,四是建立债权出资的公示机制。对于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机制,本文提出两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完善公司表决机制,二是禁止以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应缴股款。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债权出资责任承担的相关建议,主要从出资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估机构三类主体的责任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债权出资 法律风险 防范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2
- 第一章 债权出资概述12-21
- 一、 债权出资的界定与相关概念12-14
- (一) 债权出资的概念12-13
- (二) 资本、资产与出资形式的概念13-14
- 二、 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14-16
- (一) 公司信用基础由资本信用转为资产信用14-15
- (二) 公法与私法的博弈15-16
- 三、 债权可作为出资形式的要件16-21
- (一) 债权的财产属性——可以货币估价16-17
- (二) 债权可抵销或让与——可以依法转让17-21
- 第二章 我国债权出资制度历史沿革与国外立法21-28
- 一、 我国债权出资制度历史沿革21-23
- (一) 国有商业银行改制重组中的“债转股”21
- (二) 扩展至一般商事主体的“债转股”21-22
- (三) 新《公司法》为债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22
- (四) 司法机关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相关规范22-23
- 二、 国外的相关理论与法律规定23-28
- (一) 英美法系国家23-24
- (二) 大陆法系国家24-28
- 第三章 债权出资的法律风险28-32
- 一、 债权出资法律风险概述28-29
- (一) 债权出资的特殊性28-29
- (二) 债权出资法律风险的种类29
- 二、 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的法律风险29-31
- (一) 真实性法律风险29-30
- (二) 实现性法律风险30-31
- 三、 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的法律风险31-32
- (一) 真实性法律风险31
- (二) 实现性法律风险31-32
- 第四章 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机制32-45
- 一、 严格限制用以出资的债权条件32-35
- (一) 用以出资的债权的一般条件32
- (二) 用以出资的债权的特殊条件32-34
- (三) 判断债权是否符合条件的标准34-35
- 二、 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制度35-39
- (一) 完善对债权出资的评估机制36
- (二) 用以出资的对第三人的债权原则上应有担保36-37
- (三) 要求债务人做出放弃抗辩权的承诺声明37-38
- (四) 建立债权出资的公示制度38-39
- 三、 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制度39-41
- (一) 完善股东的表决机制39-40
- (二) 不得以股东的债权抵销其应缴股款40-41
- 四、 完善对债权出资中违法行为的责任规定41-45
- (一) 出资人的责任41-42
-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42-43
- (三) 评估机构的责任43-45
- 结论45-46
- 参考文献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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