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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与《公司法》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5-05-13 02:57
   《民法总则》中法人制度的创新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而完善的公司法治又是衡量一个国家或某一地区资本市场法治水准的试金石。准确把握《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有益于巩固《民法总则》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有利于充实完善商事法律制度,协调、消除《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确立后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同时,为进一步解决新的法人制度确立后现存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分红权利的保障问题、清算义务人缺失及其主体范围的不合理规定和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机制等问题提供契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
二、从《民法总则》法人制度透视公司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分红权利的保障缺失
    (二) 清算义务人的概念缺失与主体范围的规定不够合理
    (三) 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机制过于保守
三、完善《公司法》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 增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法定退股情形, 保护中小股东分红权利
    (二) 引入清算义务人的概念, 明确清算义务人的范围
    (三) 完善剩余财产分配机制, 建立合理的意思自治空间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4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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