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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中海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1-01-17 11:45
  面对半闭海沿岸国扩展管辖海域的固有困难,地中海区域长期未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末,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意大利等地中海沿岸国代替性地主张了有所差异的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这些实践的合法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制度的法理为既有权利与义务的履行以及"能做更多者也能做更少"原则在国家管辖海域上的运用。在同为半闭海且面临管辖海域不确定问题的南海,地中海实践的启示为:可考虑将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作为维护我国南海海洋权益的方式之一,发挥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制度的法律弹性,沿海南岛东侧与西沙群岛的直线基线先行主张"渔业保护区"。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19,4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地中海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 专属经济区制度对半闭海的冲击
    (二) 半闭海因素“阻碍”专属经济区制度的适用
    (三) 管辖权缺位问题凸显了困境之所在
二、地中海沿岸国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的创新性实践
    (一) 依附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主张
        1. 执行专属经济区内的单项管辖权。
        2. 主张专属经济区内的复合管辖权。
        3. 作为专属经济区的替代性适用方式。
    (二) “自成一体”的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主张
        1. 模糊性管辖权主张。
        2. 混合性管辖权主张。
三、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制度的合法性剖析
    (一) 国际社会对地中海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实践的普遍承认
    (二) 既有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是对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制度合法性的证成
    (三) 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制度的法律弹性
        1. 在管辖权领域上的弹性。
        2. 在管辖权空间范围上的弹性。
        3. 与专属经济区制度间的关系具有弹性。
四、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制度对我国维护南海海洋权益的启示
    (一) 形成区域合作与管辖海域划定的并行机制
    (二) 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可作为维护我国南海海洋权益的方式之一
    (三) 划设以海南岛东侧与西沙群岛直线基线为依托的“渔业保护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构建开放性的南海区域合作机制——外交部边海司司长易先良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南海分论坛上的主旨演讲[J]. 易先良.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8(04)
[2]南海历史遗迹与文物的保护、发掘与利用[J]. 侯毅,吴昊.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7)
[3]南海仲裁案庭外法理斗争:回顾与展望[J]. 马新民.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7(04)
[4]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J]. 贾宇.  中国法学. 2015(03)
[5]南海渔业资源衰减相关问题研究[J]. 鞠海龙.  东南亚研究. 2012(06)
[6]南海问题的国际法理[J]. 贾宇.  中国法学. 2012(06)
[7]土耳其与希腊爱琴海争端解析[J]. 吴传华.  西亚非洲. 2011(02)



本文编号:298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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