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2017-12-25 05:24
本文关键词:论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告知义务 出处:《山西财经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英国和德国保险法历经了百年的发展,修改幅度较大,英国的《消费者保险法》和德国的《保险合同法》对一些不确定的行业规则和法理上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规划。这些变革突破了英国法的守旧思想以及德国法原理不容创新的理念,立法内容取得重大突破。而我国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虽然解决了投保人履行方式、履行内容等问题,有了不小的进步,但其法律规范指导依然不足,我国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法律规范依然任重而道远。本文在研究英国和德国在新保险法投保人告知义务方面的内容及这些内容对我国保险立法的启示的基础上,提出人身保险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建议,完善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的规定。 通过查找英国、德国及我国投保人告知义务立法改革的内容、总结改革的意义,力求对最大诚信原则取得更多更深层次的认识,从而求证最大诚信说帝王地位仍旧屹立的结论。同时,借鉴英国和德国对主观要件标准、重要事实标准、告知义务主体、告知义务时间、保险人解除权利、投保人选择权的立法改革,结合我国保险实践,提出改革建议。 我国重要事实和主观要件判断标准需要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来判定投保人判断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不能仅依靠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询问书来判断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需要以保险代理人询问行为以及询问内容来判断。另外,告知义务履行时间模糊以及告知义务履行主体单一,影响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从保险代理人角度研究重要事实和主观要件的判断标准,从告知信息完整性、真实性、质量性来论述投保人告知主体以及告知时间存在的问题。带病投保人的保护一直处于法律空白,实践中又存在带病投保人不合理地被解除合同,此类投保人主观要件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以上保险实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方面分析,从投保人告知义务基础理论分析,探究告知义务的地位以及学说。从保险公司制定询问内容进行分析,审视内容合法性及其法律效力。从保险代理人主观过错进行分析,辨析投保人重大过失、轻过失的主观态度。为了对投保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合理、公平地判断,考虑到这项义务所有关联状况,把握每个环节将其连串地分析,而不是只看告知义务书上的签字,就决定了投保人履行情况。 任何义务不是一部法律来决定它的地位和利益保护,而是由多个部门法配合行使。涉及到保险代理人失职的,应当由保险协会配合行政机关寻找保险代理人。涉及到违法犯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成立经济犯罪调查小组,积极进行司法工作,,不能懈怠。涉及到保险合同解读的,应当由法律援助中心帮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通过多渠道帮助投保人的权益,才能净化保险环境,真正地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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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3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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