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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我国公众环境公益诉权

发布时间:2019-04-19 05:47
【摘要】: 本文探讨的是一种新兴的公众权利,即公众环境公益诉权。从公众环境公益诉权的属性可知,它是一种保护环境的公权利,是一种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权利,是一种从属于环境公权力的权利。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政府独自治理环境的失灵,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民主意识被激发出来了,诉权理论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基于此,我国已经具备了确立公众环境公益诉权的条件。而后,笔者在介绍和借鉴了美国、英国、德国、印度、日本等国公众环境公益诉权主体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公众环境公益诉权的主体包括普通民众、环保NGO和公益律师。另外,在分析公众环境公益诉权的如何行使的基础上,探讨了有关我国公众环境公益诉权行使条件的若干具体问题,主要是诉求的范围、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的明确、诉讼费用的创新、诉讼时效与举证责任的改革、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和提高公众行使环境公益诉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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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2.6;D925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刘翰聪;环境公益诉权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1年

2 孙志芳;环保NGO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46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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