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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之实证分析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2021-06-05 21:16
  我国很多地方省市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来源、使用范围、管理主体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了经验。对比相关省市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应该从规范资金的名称、扩大资金的来源、完善资金的使用范围、确定资金的管理主体、加强公众对资金的监督等方面进行完善,以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款专用,使环境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界定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实践分析
    (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来源
    (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范围
    (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监督
三、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完善
    (一) 资金名称的规范
    (二) 扩大资金的来源
    (三) 完善资金的使用范围
    (四) 确定资金的管理主体
    (五) 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法律制度构建[J]. 于文轩.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05)
[2]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实证研究——以昆明中院的实践为视角[J]. 袁学红.  法律适用. 2016(02)
[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胜诉奖励机制[J]. 李义松,陈昱晗.  西部法学评论. 2015(01)
[4]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J]. 颜运秋,罗婷.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3)
[5]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困境与对策分析[J]. 张怡,徐石江.  河北法学. 2010(12)
[6]论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环境损害救济方式及保障制度[J]. 胡中华.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6)



本文编号:321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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