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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权论:关于环境法的另一种解释

发布时间:2021-11-18 08:15
  自然为人类提供的利益可分为经济性利益与生态性利益。自然的经济性利益易于分割,已转化为法律上的财产权利。而自然的生态性利益是一种整体性、保障性的利益,无法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权利。生态性利益的保护是财产权利存在的前提,保护自然因此构成财产权利的内在要求。界权论主张环境法本质上是对现有财产权利体系进行重新界定之法,通过将生态要素注入现有财产权利体系,调整现有权利边界,使自然的经济性利益与生态性利益之间实现平衡。从界权论的视角出发,可以对环境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现象进行新的解读。 

【文章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19(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现有理论及其评价
    (一) 环境权论及其评价
    (二) 环境义务论及其评价
    (三) 其他相关观点的评析
三、界权论的主张及其依据
    (一) 界权论的内涵及其逻辑
    (二) 界权论的正当性依据
    (三) 界权论的可行性依据
四、界权论的应用
    (一) 界权论对环境法立法目的的解释
    (二) 界权论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解释
    (三) 界权论对环境法调整方法的解释
    (四) 界权论对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关系的解释
五、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J]. 李艳芳.  清华法学. 2018(05)
[2]环境权入宪的比较研究[J]. 吴卫星.  法商研究. 2017(04)
[3]《民法总则》的立法意义和创新[J].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4)
[4]进化中的环境法上的权利类型探析——以环境享有权的核心构造为中心[J]. 汪劲.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2)
[5]在修辞与实践之间:环境权概念的贫困及其义务转向[J]. 杜维超.  求是学刊. 2016(06)
[6]环境法学核心范畴之重构:环境法的法权结构论[J]. 史玉成.  中国法学. 2016(05)
[7]论环境法与民法典的对接[J]. 陈海嵩.  法学. 2016(06)
[8]环境法学中的环境利益:识别、本质及其意义[J]. 刘卫先.  法学评论. 2016(03)
[9]环境法视野中的环境义务研究述评[J]. 李艳芳,王春磊.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5 (04)
[10]从立法目的看我国环境法的进一步完善[J]. 徐祥民.  晋阳学刊. 2014(06)



本文编号:350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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