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的重构
发布时间:2020-09-02 15:18
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是我国在“家庭财产制”转为“夫妻财产制”之后,为适应当时的婚姻生活现状,规定的对农村女性的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其最早的立法表达出现于1993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之后因该规则存在一些反对意见,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不再适用。虽然财产转化规则在我国法律上适用时间不长,但是基于我国的“家庭财产制”渊源,财产转化理念在我国的婚姻制度史上一直延续。婚姻制度传承至今,在当下,夫妻之间的财产转化仍然具有重要的功能与价值,其符合我国的婚姻伦理、承载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律价值,并能够实现婚姻内部的利益平衡,维护家庭的稳定。2001年司法解释将其废除后,我国对夫妻财产的个性保护越来越明显,家庭共同利益弱化,由此引发夫妻矛盾加剧和离婚率攀升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伴随着学界对夫妻财产制立法趋向的质疑,财产转化规则的反思和回归也进入学者们的视野。再度审视财产转化废除的理由,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此“合理性”经再三推敲和斟酌仍存在一定的偏颇之处。从合理协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加固婚姻的稳定的角度而言,现行夫妻财产制需更新和检视,财产转化规则有了重提的正当性。文章通过对比分析域外主要国家在夫妻财产利益协调上的法制经验,从美国《家庭法概要》中的“逐年转化规则”得出启示,提出对个人财产转化重构的建议,即确立“按比例逐年转化”的财产转化模式,避免因固定年限转化而损害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同时,文章对夫妻个人财产转化具体适用问题,如应当纳入转化的财产范围、财产转化的方式、财产转化适用的排除情形等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最后,对转化后财产的权利属性和权利行使的确认进行了明晰。以期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婚姻伦理、促进家庭和谐的财产转化规则,来弥补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学位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9
本文编号:2810765
【学位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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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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