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授权到控权:经济法的中国化路径
发布时间:2025-05-29 01:21
西方经济法的产生旨在授予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但这并不适于解决当下的中国问题。行政权力过于庞大并日渐扩张的态势必然要求经济法予以有效回应,控权应当成为中国经济法的主旨。不论从法的一般属性,还是从经济法的独有特征来看,控权都能够与之兼容。我国经济法的现有制度虽有对控权功能的文本表达,但仍然不够,与法治经济实现的要求亦相去甚远。虽然行政法也以控权为己任,但其与经济法在控权对象和违法性审查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才可以形成对政府权力的有效控制。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为何是授权: 西方经济法的生成逻辑
二、回到中国: 旨在控权的转轨经济法
( 一) 前提与现实的悖反: 经济法的理念转变
1. 授权经济法的基本前提
2. 权力与市场结构失衡的转轨现实
3. 控权: 经济法的现实回应
( 二) 经济法控权功能的文本表达
1. 市场规制法: 以权力市场化规制为中心
2. 国家投资经营法: 明确投资边界与决策程序
3.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的参与性与可诉性
三、行政法与( 转轨) 经济法控权的分野
( 一) 行政权与国家调节权之分
( 二) 违法性审查标准之别
( 三) 法益保护的指向之异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48503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为何是授权: 西方经济法的生成逻辑
二、回到中国: 旨在控权的转轨经济法
( 一) 前提与现实的悖反: 经济法的理念转变
1. 授权经济法的基本前提
2. 权力与市场结构失衡的转轨现实
3. 控权: 经济法的现实回应
( 二) 经济法控权功能的文本表达
1. 市场规制法: 以权力市场化规制为中心
2. 国家投资经营法: 明确投资边界与决策程序
3.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的参与性与可诉性
三、行政法与( 转轨) 经济法控权的分野
( 一) 行政权与国家调节权之分
( 二) 违法性审查标准之别
( 三) 法益保护的指向之异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4850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4048503.html
上一篇: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法制监督机制建设的对策研究
下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