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视角下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5-06-24 02:04
由于立法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仍未能穷尽列举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需要援引该法第2条的商业道德标准对竞争行为正当性进行判定。但商业道德标准具有一定局限性,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中有必要引入利益衡量方法。对于利益衡量方法的展开,首先要界定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对其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需要进行利益平衡。具言之,有限保护经营者利益,重视考量消费者利益,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标准,从而判定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中利益衡量方法的引入
(一)商业道德认定标准的局限
(二)利益衡量认定方法的证成
1.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模式
2.契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保护目标
二、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中的利益界定
(一)经营者利益
(二)消费者利益
(三)社会公共利益
三、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中的利益冲突
(一)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冲突
(三)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四、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中的利益平衡
(一)有限保护经营者利益
(二)重视考量消费者利益
(三)终局考量社会公共利益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5233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中利益衡量方法的引入
(一)商业道德认定标准的局限
(二)利益衡量认定方法的证成
1.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模式
2.契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保护目标
二、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中的利益界定
(一)经营者利益
(二)消费者利益
(三)社会公共利益
三、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中的利益冲突
(一)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冲突
(三)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四、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中的利益平衡
(一)有限保护经营者利益
(二)重视考量消费者利益
(三)终局考量社会公共利益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5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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