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出资债权实现规则的建构
发布时间:2025-07-26 12:41
股东出资问题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认缴制改革改变了实缴制下股东出资一次性实际缴纳的规定,股东的认缴行为构成民商法上的承诺,是股东为自己设定负担的行为,本质上是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即认缴出资是公司对股东享有的债权。公司法是团体法,分析公司出资债权的具体问题时,不可避免地带有团体法思维,出资债权在主体、内容和期限上具有团体法的特殊属性,因此出资债权实现的路径应回归到公司法本身。在股东认而未缴出资的问题上,首先确立公司这一独立个体作为积极债权人的地位,使公司在出资债权的实现上有更多的主动性;其次构建董事会催缴机制,董事会可在特定情况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向认而未缴出资的股东发出催缴通知,督促其完成出资的实际缴纳,实现公司资本真实的目的。本文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结合2013年公司法改革的背景,分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归属,进而探究认缴资本制下公司与股东之间关于出资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属性。第二,以公司法是团体法为前提,以团体法思维分析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出资债权的特殊性,进而强调合同法路径解决出资债权具有局限性。第三,通过对英国和美国董事催缴机制具体规则的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课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1.2.1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1.2.2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
1.3.1 法解释学的方法
1.3.2 规范分析的方法
1.3.3 比较分析的方法
1.4 论文组织结构
1.5 论文的创新点
2 认缴制的法律属性
2.1 认缴制的制定法演进
2.2 认缴制的法律本质
3 出资债权的特殊构造及合同进路的局限
3.1 出资债权的组织法特殊性
3.1.1 公司身份的双重性
3.1.2 出资债权的组织法特殊性
3.2 出资债权实现的合同法进路局限
4 出资债权实现规则的建构
4.1 确立公司积极债权人地位
4.2 出资债权实现规则的具体建构——催缴制度
4.2.1 公司催缴制度的理论基础
4.2.2 催缴主体和催缴对象
4.2.3 催缴的具体程序
4.2.4 催缴机制的限制
4.2.5 确立董事违反催缴义务的责任规则
5 总结与展望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4058475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课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1.2.1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1.2.2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
1.3.1 法解释学的方法
1.3.2 规范分析的方法
1.3.3 比较分析的方法
1.4 论文组织结构
1.5 论文的创新点
2 认缴制的法律属性
2.1 认缴制的制定法演进
2.2 认缴制的法律本质
3 出资债权的特殊构造及合同进路的局限
3.1 出资债权的组织法特殊性
3.1.1 公司身份的双重性
3.1.2 出资债权的组织法特殊性
3.2 出资债权实现的合同法进路局限
4 出资债权实现规则的建构
4.1 确立公司积极债权人地位
4.2 出资债权实现规则的具体建构——催缴制度
4.2.1 公司催缴制度的理论基础
4.2.2 催缴主体和催缴对象
4.2.3 催缴的具体程序
4.2.4 催缴机制的限制
4.2.5 确立董事违反催缴义务的责任规则
5 总结与展望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405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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