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的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
发布时间:2017-10-24 04:19
本文关键词:论劳动法的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
更多相关文章: 直接目的 终极目的 包容性 差异性 制约性 劳动法 劳动者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
【摘要】: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倾斜保护劳动者系劳动法的直接目的,而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则是劳动法的终极追求。两者各有其不同的指向、内涵、功能与作用机理,不能相互取代与吸收。劳动法的终极目的对直接目的既具有包容性,又具有制约性,以求保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和谐共处。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支持与限定作为基本理念始终贯穿于劳动法的各项制度之中。
【作者单位】: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直接目的 终极目的 包容性 差异性 制约性 劳动法 劳动者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
【基金】:河南省软科学项目(072400450030)
【分类号】:D922.5
【正文快照】: 劳动法的目的在劳动立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明确了劳动法的方向和目标,同时还能够实实在在地决定劳动立法的架构与内容,因而,准确地界定与把握劳动立法的目的,既能为劳动法的学术研究提供理论支点,又能对劳动立法起到提纲挈领的导向作用。然而,对劳动法上如此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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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8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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