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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效率体系的法规范分析

发布时间:2021-02-23 16:46
  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的效率体系是影响其运用机会与效果的重要方面,其效率价值的关键又在于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与司法确认、劳动仲裁审查的衔接。基于现行的规范体系,由于司法确认与仲裁审查两套机制的差异性表现以及司法确认中并行规则的安排,导致程序法理混乱、程序正当性不足、审查标准不一,进而在客观上减损了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效率价值,这些问题与立法分散、程序价值定位不清晰密切相关。解决以上问题,应当将程序同质化作为解决问题的基本导向,改革立法分散且位阶低的现状,推动司法确认程序"二元化"格局向"一元化"转变,推动司法确认与劳动仲裁审查标准的一致性以及修正程序的价值追求。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9,33(01)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效率体系比较
    (一) 调解的时间耗费与比较
    (二) 程序衔接的时间耗费
        1. 调解与督促程序的衔接
        2. 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
        3. 调解与仲裁审查确认程序的衔接
        4. 效率体系综合评价
三、程序衔接效率问题分析
    (一) 司法确认程序差别化设计的合理质疑
    (二) 司法确认与仲裁审查规则差异化设计的质疑
四、效率规范体系的重构思路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督促程序的现状与未来[J]. 王福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4(02)
[2]合意为本: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应然基调[J]. 刘显鹏.  法学评论. 2013(02)
[3]劳动争议民间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其加固[J]. 王全兴,林欧.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5)
[4]无效抑或撤销——对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再思考[J]. 王利明.  法学研究. 1997(02)



本文编号:3047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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