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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就业的社会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1-04-01 05:10
  平台就业基于共享经济模式和大数据平台进行运作,具有平台依赖性和数据化本质特性。而传统劳动关系以"从属性理论"及其相关要素标准体系在新的就业模式下已形成一定缺失,形成了劳动关系认定和司法实践的困难,并引发了一系列衍生矛盾,这些矛盾还将随着共享经济、平台就业内部数据性的提高进一步加剧。应当注重平台型就业的运行逻辑和数据化本质,增加劳动关系认定的判定标准,加强数据平台的法律规制并促进大数据环境下劳资双方的有效协商予以法律与社会回应。 

【文章来源】:老字号品牌营销. 2019,(0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平台就业的社会风险
    (一)传统劳动环境受到冲击
    (二)司法困境:难以适用劳动相关法规
    (三)不利影响的演进趋势
二、平台就业困境的法律突破
    (一)扩大劳动关系判定要素:劳动从属性理论的扩张
    (二)加大数据平台规制力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垄断
    (三)平台就业集体协商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J]. 蒋大兴,王首杰.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9)
[2]中国劳动力市场新型灵活就业的现状与影响[J]. 张成刚,祝慧琳.  中国劳动. 2017(09)



本文编号:311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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