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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制度之主体不适格探究

发布时间:2021-04-06 14:26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主体不适格的合同效力问题未做明确界定,出于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规制应当在劳动法中做出明确界定。由于《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时的法律后果做出另行规定,且根据该规定更有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时应当不适用劳动合同无效制度。而劳动者主体不适格时,为了保护未成年受雇佣者,法律应当禁止劳动合同无效后可以选择继续有效的规定的适用。 

【文章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0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劳动合同主体不适格问题的提出
二、主体不适格的劳动合同适用法律问题探讨
三、劳动合同双方主体不适格分别对劳动合同效力产生的影响
    (一) 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对劳动合同效力影响。
    (二) 劳动者不适格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试析劳动合同无效制度及其完善[J]. 王思.  现代交际. 2013(02)
[2]对《劳动合同法》若干不足的反思[J]. 谢增毅.  法学杂志. 2007(06)
[3]无效劳动合同制度对合同法理论的突破——兼谈无效劳动合同与无效民事合同的区别[J]. 张冬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6(05)
[4]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J]. 王利明.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05)



本文编号:312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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