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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1-04-08 07:28
  <正>【案情简介】方某于2008年3月3日进入某咨询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是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咨询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设立网络教学服务中心,方某自2014年1月1日起担任网络教学服务中心总经理。网络教学服务中心自设立起一直亏损,2016年亏损500余万元,经部门结构调整以及市场调研后,2017年亏损700余万元,咨询 

【文章来源】:中国工会财会. 2019,(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裁决结果】
【分析点评】
    1. 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事实。
    2.“客观情况”发生在劳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3.“客观情况”的发生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且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4.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使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显失公平。



本文编号:31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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