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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制度设计——以滴滴司机为例

发布时间:2021-04-17 03:34
  "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平台经济的壮大。市场经济的多元变化,为产生灵活就业人员孕育了土壤。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企业建立一种契约关系。对于这种关系究竟是否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现行劳动法在认定劳动关系上标准单一,保护范围不全面,已经无法适应灵活的就业市场。"网约工"付出了劳动是否应该享受基本的权利,如社会保险待遇、组织工会等,值得从制度设计上去深入研究。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9,(09)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J]. 王全兴,王茜.  法学. 2018(04)
[2]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护[J]. 唐鑛,胡夏枫.  社会科学辑刊. 2018(02)
[3]网约用工的规制路径及权益保障——以美国Uber司机为例[J]. 柯振兴.  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17(03)
[4]类Uber平台型企业与个体承揽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研究[J]. 涂永前.  社会科学家. 2017(01)
[5]意大利准从属性劳动制度剖析及其启示[J]. 王全兴,粟瑜.  法学杂志. 2016(10)
[6]转型中的《社会保险法》[J]. 王全兴,汤云龙.  中国工人. 2011(04)
[7]雇佣关系调整的法律分界——民法与劳动法调整雇佣类合同关系的制度与理念[J]. 郑尚元.  中国法学. 2005(03)



本文编号:314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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