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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厘清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再就业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1-04-18 02:35
  目前,对于已达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再就业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法律还未作明确统一的规定。现阶段,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仍然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一概否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后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方式是片面的。本文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出发,欲厘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再就业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8,(05)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法律对劳动关系终止的规定
二、司法实践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权利义务如何处理[J]. 周国良,周长征,李坤刚.  中国劳动. 2014(08)
[2]美国延迟退休激励机制分析——兼论对中国延迟退休年龄改革的启示[J]. 殷俊,陈天红.  经济与管理. 2014(04)



本文编号:314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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