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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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当劳动行为”,又称“不公平劳动行为”,是指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 劳动使用者或者工会以不正当的手段,防碍或者限制了对方或者第三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当劳动行为制度,既有不当劳动行为的禁止规范,又包括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程序。不当劳动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劳动使用者(雇主),在少数情况下也包括工会。 在劳动法中,不当劳动行为法律制度是广义团结权的保障措施,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平衡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作为劳动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范畴,不当劳动行为法律制度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学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 从根本上说,团结权是由宪法确认的一项基本劳动权,有狭义和广义的团结权之分。狭义的团结权仅仅是指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保证工会自主运行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来对抗劳动使用者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包括三方面的具体内容,即上述的“劳动三权”。在论述“劳动三权”之间的关系时,本文采用狭义的团结权概念。团结权的基本内容就是劳动者有权组织工会。当然,组织工会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能够与劳动使用者进行集体谈判,订立集体合同。 不当劳动行为法律制度是劳动者行使集体劳动权的保障措施,它不能离开其他相关的制度而独立存在,这项制度能否顺利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者和雇主双方力量的对比。从国外劳动立法的发展历程来看,要有真正意义上的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必须具有:(1)工会具有独立性和代表性,(2)法律确认劳动者享有罢工权,(3)政府发挥其在劳动关系中的特殊作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几个条件,劳动者才有与雇主相抗衡的力量,不当劳动行为制度才不至于落空。也就是说,不当劳动行为法律制度是以这三方面为支撑的,故本文拟从
【关键词】:不当劳动行为 集体谈判 工会 罢工权 政府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5
【目录】:
- 中文摘要3-6
- Abstract6-10
- 导论10-13
- 第一章 不当劳动行为的本体论13-18
- 第一节 不当劳动行为的构成要件13
- 第二节 不当劳动行为的类型13-18
- 第二章 不当劳动行为法律制度的价值论18-27
- 第一节 不当劳动行为价值论的历史考察18-19
- 第二节 不当劳动行为的法社会学分析19-21
- 第三节 不当劳动行为的劳动法学分析21-24
- 第四节 不当劳动行为价值评判的比较法观察24-27
- 第三章 我国不当劳动行为控制论27-57
- 第一节 健全我国的工会体制27-37
- 第二节 法律确认劳动者的罢工权37-47
- 第三节 发挥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特殊作用47-57
- 参考文献57-60
- 后记60-61
- 致谢61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沈晨玲;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完善[D];浙江大学;2011年
2 许健;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主体问题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2年
3 刘Y铈,
本文编号:32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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