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履历造假,用人单位能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1-07-04 07:10
<正>【案情简介】陈某于2017年1月5日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订立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品牌营销经理,月工资3.3万元,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2个月后,电子公司向陈某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不认可公司的解除理由,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某电子公司提交《求职登记表》《入职承诺书》及一份民事判决书,佐
【文章来源】: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8,(12)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处理结果】
【争议焦点】
【案情评析】
本文编号:326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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