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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法益结构分析

发布时间:2017-05-02 04:01

  本文关键词:我国劳动法法益结构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法益是法的基本范畴之一,也是法的核心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因而演绎出不同的法益理论流派。具体而言,法益是法所承认、实现、保障的利益。每个法律部门都首要保障多种利益中需要凸显的其中一种利益目标,同时与其他多种利益目标共同构成其要保护的利益保护结构,即部门法的法益结构。劳动法上的法益结构,应当由劳动者的法益、用人单位的法益以及国家法益所构成。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法益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国家法益的实现与劳资双方法益的分配密切相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典型的劳资博弈,其所得的利益是此消彼长的,是在经济活动所获得的价值中,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如何分配的问题。但这二者又并不是绝对对立的。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存在着天然的弱势,单靠劳动者的力量,几乎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双方力量上的悬殊也就意味着博弈并不能达到理想的平衡状态。按照博弈理论,只有在博弈双方能够自由博弈,并且由此达到一个平衡态,劳动关系才能够形成稳定的状态,向有序和谐的方向发展,如果不能够达到平衡态,那么一方必然长期处于博弈劣势,得不到应有利益最终所导致的结果只能是一方主动或被动出局。因此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生活的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国家就必然对劳资自然博弈进行一定限度的干预,以劳动法的制度内容保护弱势群体,加强其博弈能力,同时通过政府监督等机制,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协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避免双方发生过于激烈的冲突,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到一个互利共赢的平衡态。进而最终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博弈,政府在博弈中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影响着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各方都在博弈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获取。劳动者利益的获得与否,很大程度上由用人单位决定,二者通过经济活动获得的利益总和是一致的,对于如何分配利益,用人单位拥有更多的决定权。简单的说,往往劳动者获得的利益越多,用人单位的利益就越少,反之亦然。因此,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国家的法益之间是存在着冲突的,但这种冲突并非不可调和。目前,我国劳动法上对各方法益的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工会组织和集体谈判制度的缺位,劳动纠纷处理机制的不足,政府的错位博弈,劳动者博弈能力较差等。 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是在多年实践中处理劳动纠纷和协调中所形成的,事实证明三方协调机制在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博弈方面有着较为突出的作用,也为多个国家接受并且实施。三方协调机制为劳动者提供了通过集体的力量改善弱势地位而得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协商和博弈,通过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式来调和、解决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法益冲突和矛盾。而政府则应在其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劳资双方的法益都应该得到实现和保障为追求目标,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和适度的控制,以此来促使劳动关系主体的力量趋于对等,能够通过平等的谈判和博弈来达成劳资双方的平衡。如果能够对自身的权利有正确的认识,并且正当的行使这些权利,通过工会的运行,劳动者能够更好的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并以此维护自身的法益。在发展工会的同时,应当正确看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这两者作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存在利益博弈,但他们之间存在的并非是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息息相关,共同发展的,所以在建立和完善工会的职能时并非是要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立起来作斗争,而是应当积极借助工会的作用来缓解、消除二者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双方共同发展。政府在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和介入中,应当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作为具有协调职能的主体,来调节、监督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引导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平等的进行协商和谈判,促进劳动关系内部进行自我调节,而非代替弱势一方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直接的错位博弈。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的组织发展逐渐完善以后,政府的干预力度和范围应当适时的减小和收缩,最终形成劳动关系主体内部自行协调,政府适度监督干预的模式。
【关键词】:劳动法法益结构 劳动法 倾斜保护 三方机制 博弈论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5
【目录】:
  • 中文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1
  • 一、 劳动法的法益结构11-14
  • (一) 法益的内涵11-12
  • (二) 劳动法的法益构造12-14
  • 二、 劳动法法益保护的应有态度14-19
  • (一) 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法益14-17
  • (二) 维护劳资双方利益平衡17-19
  • 三、 我国劳动法法益的冲突及问题点19-27
  • (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益冲突19-20
  • (二) 用人单位与国家的法益冲突20-21
  • (三) 劳动者与国家的法益冲突21-22
  • (四) 劳动法法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点22-27
  • 四、 法益冲突的协调:建立和完善劳资协商的长效机制27-35
  • (一) 完善现有三方机制27-30
  • (二) 增强劳动者的博弈能力30-32
  • (三) 政府干预的路径选择32-35
  • 结语35-36
  • 参考文献36-38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38-39
  • 致谢3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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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孙立平;[N];经济观察报;2008年


  本文关键词:我国劳动法法益结构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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