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法视角看医师主动受聘多点执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7-05-02 04:08
本文关键词:从劳动法视角看医师主动受聘多点执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为促进医务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国务院在2009年3月下发的《意见》中提出“医师多点执业”的概念,同年9月卫生部在下发的《通知》中规定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并针对不同类别实行有区别的行政申请程序。“多点执业”不仅有利于增加医师收入、合理配置医院医师资源、便利患者就医,还能实现多赢的局面,但现实却是“叫好不叫座”。原因很多,其中法律不健全,从事多点执业将面临高法律风险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当前,规范医师执业的法律——《执业医师法》,并未涉及医师多点执业的规定,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只规定了医师执业注册制度;1999年7月,卫生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两个执业地点以上执业的另行规定,但此后一直没有相关规定出台;直到2009年9月卫生部才下发《通知》规定医师可以多点执业并进行分类管理制度。但由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其执业特殊性,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认定、多个主体利益的分配,并且时间精力都有限的医师在各医疗机构之间劳动时间如何分配、各主体将面临什么法律风险及如何进行规避等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分析。论文引言部分阐释了多点执业的概念及《通知》对多点执业的规定,同时梳理了国内关于多点执业的研究现状,为本文从劳动法视角分析主动受聘多点执业法律风险防范及建议提供借鉴;第一部分通过对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的分析,认定医师与各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最符合各主体利益维护;第二部分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讨论认定多点执业申请手续瑕疵不应该影响劳动合同效力;第三部分分析了由于多点执业医师执业时间规定不明确、执业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医师精力的有限性等因素,各主体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第四部分结合上文对多点执业风险的分析,针对现实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责任承担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的建议。
【关键词】:医师 多点执业 劳动法 法律风险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6;D922.5
【目录】:
- 内容摘要6-7
- abstract7-9
- 目录9-10
- 引言10-14
- (一)背景10-12
- (二)国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研究现状12
- (三)本论题研究目的及意义12-14
- (四)本文的创新点14
- 一、主动受聘型医师多点执业法律关系分析14-21
- (一)承揽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14-19
- (二)主动受聘多点执业劳动关系的特殊性19-20
- (三)医师与医疗机构法律关系发展趋势20-21
- 二、主动受聘型多点执业劳动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21-25
- (一)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21-23
- (二)行政程序瑕疵不影响多点执业劳动合同效力23-24
- (三)原医疗单位的批准不影响多点执业劳动合同效力24-25
- 三、劳动法视角下多点执业各相关主体存在的法律风险25-28
- (一)一般医事活动的法律风险25-26
- (二)医师主动受聘多点执业情形下各主体存在的法律风险26-28
- 四、主动受聘型多点执业法律风险规避的建议28-32
- (一)主动受聘多点执业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28-30
- (二)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30-31
- (三)加强对主动受聘多点执业的监管31-32
- 结语32-33
- 参考文献33-36
- 致谢#@@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王宏s,
本文编号:34024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aodongfa/3402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