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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关系之反思

发布时间:2021-10-21 02:3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该条款的适用,实质上修改了其所解释的《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既有损《劳动合同法》的权威,又不合理地限制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基于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劳动法律制度现状的考量,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法律拟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应当从强制适用转变为有条件的适用,即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于合意予以排除适用。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劳动合同法》应通过退休制度的独立规则设计,实现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关系的重新定位。有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以及劳动者退休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内容,均应纳入退休的规则设计中,从而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对接。 

【文章来源】:法学家. 2019,(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关系之定位
    (一) 有关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关系之法律规定
    (二) 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关系之法律解释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合理性分析
    (一) 有损《劳动合同法》的权威性
    (二) 不合理地限制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三、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关系的重构
    (一) 退休权利说及其评析
    (二) 排除影响说评析
    (三) 笔者的观点
四、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关系重构中的立法技术考量
    (一) 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关系重构之立法技术选择
    (二) 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关系重构之立法技术实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退休年龄的功能转型与劳动关系存续[J]. 沈建峰.  中国劳动. 2017(07)
[2]劳动法视野下社会协商制度的构建[J]. 林嘉.  法学家. 2016(03)
[3]退休年龄与劳动法的适用——兼论“退休”的法律意义[J]. 谢增毅.  比较法研究. 2013(03)
[4]退休再就业: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兼评“社会保险标准说”[J]. 冯彦君,李娜.  社会科学战线. 2012(07)
[5]论退休返聘行为之法律性质[J]. 金荣标.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05)



本文编号:344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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