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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职业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3 13:49
  面对激烈市场竞争下的员工跳槽现象,用人单位通常采用竞业限制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但这种措施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特别是律师、医生、教师等特殊职业劳动者,他们专业技术性强,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用人单位与这些特殊职业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存在,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成为法律界探讨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有关竞业限制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竞业限制的法理基础也互相矛盾。对竞业限制立法的完善也是对竞业限制的救济,需要从立法、诉讼程序、遵循原则等方面来寻求支撑。 

【文章来源】: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16(1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竞业限制制度概述
    (一) 竞业限制的涵义
    (二) 竞业限制的法律特征
    (三) 竞业限制的法理基础
二、特殊职业劳动者的约定竞业限制
    (一) 律师的约定竞业限制
    (二) 医生的约定竞业限制
    (三) 其他特殊职业劳动者的约定竞业限制
三、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的完善
    (一) 明确竞业限制的主体与内容
    (二) 从诉讼程序上保证竞业限制的救济渠道
    (三) 遵守权利平衡原则, 制定合理性判断标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美国判例法关于医生竞业限制协议合理性判断标准研究[J]. 徐思琦.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3(08)

硕士论文
[1]竞业禁止协议法律问题研究[D]. 余文霞.重庆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45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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