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7-05-05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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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力供需矛盾的突出和新兴行业对灵活用工的需求催生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概念的界定,并没有借鉴国外经验采用“与全日制用工比较”的方法,而主要以工作时间作为界定要素或标准,简单干脆,但也略显僵硬,在适用上容易产生争议。要从源头上减少因“非全日制用工认定”而产生的争议,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法律制度的设计致力于一定程度上缩小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待遇的差距。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非典型的用工形式,其并不构成用工形式的主流,它是典型用工形式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非全日制用工能一定程度克服典型用工的“过于刚性”之不足,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非全日制用工在促进就业,满足企业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由择业需求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在我国就业压力日益凸显的背景下,我国法律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价值取向倾向于促进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而不自觉地忽视了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促进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能增加更多的工作岗位,能让更多的人就业,但同时,对非全日制劳动者保护的缺位,会导致就业质量的降低,以就业的数量换取就业的质量,并不能提高我国人力资源的利用水平,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 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发挥调整的作用均比较有限,我国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调整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法律调整的价值目标既要突显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又要兼顾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针对法律偏向于增加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而在某些方面忽视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之现实,我国目前应该适度加大对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本质是一样的,但在实践中,与全日制劳动者相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待遇较低、生活保障较为缺乏。加大对非全日制劳动者保护的基本和首要的问题便是,法律应该给予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平等的保护和待遇。 我国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应该以非全日制工的灵活性作为出发点,并适度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发挥非全日制用工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之同时,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增进用工关系的稳定和谐。在具体制度完善时,应以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待遇平等为基本原则,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及劳动关系调整的实践,用灵活的规范去适应灵活的用工形式。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 灵活性 待遇平等 劳动合同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5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1
- 导论11-19
- 一、 选题背景11-14
- 二、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14-17
- 三、 研究方法17
- 四、 本文创新之处17-19
- 第一章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分类和意义19-25
- 一、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19-21
- (一) 国外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19-20
- (二) 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20-21
- 二、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的比较21-23
- (一) 工作时间不同21
- (二) 能否形成双重、多重劳动关系不同21
- (三) 劳动合同签订形式不同21-22
- (四) 终止劳动关系与支付经济补偿不同22
- (五) 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不同22
- (六) 能否约定试用期不同22-23
- (七) 工资支付周期不同23
- 三、 非全日制用工的分类23
- 四、 非全日制用工的意义23-25
- (一) 积极意义23-24
- (二) 消极意义24-25
- 第二章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规范及存在的问题25-29
- 一、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立法的演变25-26
- 二、 现有法律规范及存在的问题26-29
- (一)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26
- (二)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假26-27
- (三)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报酬27-28
- (四)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与补偿28
- (五)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28-29
- 第三章 非全日制用工规范的价值取向及基本原则29-40
- 一、 价值取向:灵活性与安全性29-34
- (一) 促进非全日制用工发展的现实需求29
- (二) 法律规制倾向于促进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29-32
- (三) 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平衡32-33
- (四) 适度加大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33-34
- 二、 基本原则:待遇平等34-40
- (一) 国外待遇平等原则35-36
- (二)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规范的差别待遇36-38
- (三) 待遇平等原则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要38-39
- (四) 我国的待遇平等原则39-40
- 第四章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分析与建议40-46
- 一、 非全日制用工的缔约形式40-41
- (一) 书面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关系双方对“用工”做出更为灵活的安排40-41
- (二) 书面劳动合同能起到证据作用,有利于劳动者维权41
- 二、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时安排41-43
- (一) 禁止有失公平的工时安排41
- (二) 关于增加非全日制工作时间41-42
- (三)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总工时的限制42-43
- 三、 非全日制用工报酬的支付43
- 四、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保护43-44
- (一) 对我国相关规定的评析43-44
- (二) 我国劳动关系终止保护制度的完善44
- 五、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44-46
- (一)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44
- (二)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44-46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46-47
- 参考文献47-4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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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45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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