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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地方立法互动互补的协调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01 01:25
  <正>一、问题的提出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立法法》,此次《立法法》修改的一个重要亮点是赋予设区的市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享有地方立法权。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2019,(12)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省市地方立法协调的功能分析
    (一)立法协调有利于节约和优化立法资源配置
    (二)立法协调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
    (三)立法协调有利于实现地方立法特色
三、省市地方立法不协调的主要样态及其原因分析
    (一)省市地方立法不协调的主要样态
        1. 地方立法不协调的样态之一:立法重复
        2. 地方立法不协调的样态之二:立法抵触
    (二)省市地方立法不协调的原因分析
        1. 立法心理方面的原因
        2. 制度层面的原因
四、省市地方立法协调制度之完善
    (一)省市地方立法协调遵循的原则
        1. 依法协调原则
        2. 全过程协调原则
        3. 双向协调原则
    (二)健全省市地方立法协调核心制度机制
        1. 健全省市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协调机制
        2. 建立健全地方立法重复审查机制
        3. 健全地方立法抵触审查机制
    (三)完善省市地方立法协调配套制度
        1. 充实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立法力量
        2. 引入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起草
        3. 强化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
五、结语



本文编号:316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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