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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规则的源流与立法选择

发布时间:2021-06-16 15:43
  民法典应当就部分连带债务人所生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作出规定。各学说所依据的比较法来源不同,是目前学说分歧的原因之一。世界各国或地区关于连带债务绝对效力事由的规定,一方面受罗马法以来区分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的影响,另一方面受民法继受过程的影响。我国的连带债务概念并无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模型选择的继受问题,在考量具体效力规则时,连带债务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但单一因素无法充分说明所有的绝对效力事由,应根据具体事项作具体的利益衡量。就部分连带债务人所生事由,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生效力。清偿、抵销、提存、债的更新、债权人迟延为绝对效力事由。免除、混同仅在受免除或混同的债务人应承担的份额内对其他债务人产生效力。连带债务人得以主张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范围应受限制。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 2019,36(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连带债务涉他效力之学说分歧
二、连带债务涉他效力之比较法沿革
    (一) 德法日之连带债务概念
    (二) 日本民法关于连带债务涉他效力的最新发展
三、连带债务涉他效力之规则设计
    (一) 规则设计的基本考量
    (二) 若干具体事项的探讨
    (三) 具体规则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实定法塑造[J]. 税兵.  清华法学. 2015(05)
[2]连带债务:类型与概念之间[J]. 黄凤龙.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3(04)
[3]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反思与更新[J]. 李中原.  法学研究. 2011(05)
[4]论债务免除的性质[J]. 张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3(02)
[5]论连带责任[J]. 孔祥俊.  法学研究. 1992(04)

硕士论文
[1]连带债务理论研究[D]. 庄加园.清华大学 2005



本文编号:323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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