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立法论文 >

受贿罪立法改革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05 00:42
  我国1997年《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收受型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但是由于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这一要件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理解,直接影响着对受贿行为的定性,影响着法制的统一。这种情况同时也大大阻碍了对受贿罪犯罪分子的惩治与打击,使不少受贿犯罪分子游离于刑事法网之外。笔者结合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提出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质疑。本文在体系结构上,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受贿罪的基本知识如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立法价值等作了详细介绍,从而引出论点,即我国受贿罪的实施现状——由于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不同,造成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形成不同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了法制的统一。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性质的各种学说。目前主要有“旧客观要件说”、“新客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双重要件说”及否定论等五种学说,由于肯定论的各种观点都存在许多理论和实践的矛盾,致使诸如只收钱不办事、... 

【文章来源】:内蒙古大学内蒙古自治区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受贿罪概述
    (一) 受贿罪的相关知识
    (二) 受贿罪的立法价值
    (三) 我国受贿罪的实施现状
二、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存在的缺陷
    (一) 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学说
    (二)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受贿罪认定困境
    (三) 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缺陷
三、受贿罪的立法比较研究
    (一) 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的立法历程
    (二) 国外关于受贿罪的立法规定
    (三) 我国与国外关于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比较
四、修改完善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基本思路
    (一) 关于完善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构想
    (二) 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32271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fsflw/332271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f3550***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