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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05 02:51
  我国基本立法没有对公众公司做出界定,也没有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注册登记和挂牌交易进行明确的规范,但事实上存在着各种类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从法律属性而言,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区分为合法、非法和事实类三种公司类型。这类股份公司的形成原因虽然不同,但都属于公众公司,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影响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股权交易秩序。现行公司立法存在分类失范、功能受限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基于公司形态完善和多层次股权市场发展的需要,我国《公司法》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司形态,将公众公司区分为非公开挂牌转让的公众公司和公开挂牌转让的公众公司,同时将不同类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围,并建立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的分类监管机制。 

【文章来源】: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现行立法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立法不足
    1. 分类失范。
    2. 功能受限。
    3. 监管缺失。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立法思考
    1. 完善公司类型。
    2. 健全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事实公众公司制度研究[J]. 陈颖健.  证券市场导报. 2016(04)
[2]公司法律形态结构改革的走向[J]. 王保树.  中国法学. 2012(01)



本文编号:332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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