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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贿赂犯罪立法缺陷及完善

发布时间:2021-09-24 00:16
  贿赂犯罪作为最典型的侵犯公务职权廉洁性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刑法重点打击对象。我国刑法典形成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打击贿赂犯罪形势现实需要,立法机关通过了对贿赂犯罪的多次修改和补充,逐步形成现行刑法中较为完善的贿赂犯罪体系。在司法实践之中,根据其适用情况来看,发挥了应有的保护和打击作用。然而,伴随着客观社会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发生,贿赂犯罪类型不断翻新,贿赂犯罪主体不断多元化、复杂化,现有的贿赂犯罪法网构筑明显存在的滞后性,不足以包容形势多变的犯罪。再加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立法成熟化,而日益紧密的国家间经济联系和贿赂犯罪的国际化趋势则要求在刑事立法上有所体现,因此,修改和完善现行贿赂犯罪体系的必要性凸显。抱着修改完善的目的重新审视现行贿赂犯罪体系,笔者从自身工作部门近几年办理的贿赂犯罪呈现的数据特点入手,总结得出现行贿赂犯罪立法在司法实践当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完善的立法既是法治社会的宏观要求,也是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追求的要求,这决定了立法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稳定中有所变化。基于此,笔者分析了贿赂犯罪立法为什么需要完善,也就是探讨了贿赂犯罪立法的必要性问题。在... 

【文章来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贿赂犯罪立法运行情况
二、现行贿赂犯罪立法缺陷
    (一)贿赂对象内容狭窄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被动受贿的构成要件不合理
    (三)“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合理
    (四)资格刑和罚金刑缺失
    (五)犯罪数额规定滞后
    (六)受贿罪处罚划分不细
    (七)受贿罪主体范围缩小
三、对现行贿赂犯罪立法进行修正的必要性
    (一)贿赂犯罪类型不断翻新的要求
    (二)贿赂犯罪主体多元化的要求
    (三)贿赂犯罪立法技术成熟化、国际化的要求
四、现行贿赂犯罪完善对策
    (一)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考扩大受贿罪的适用主体
    (二)逐步扩大贿赂的对象范围
    (三)取消被动受贿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规定
    (四)修改受贿罪的刑罚设置
    (五)对受贿进行细化
    (六)取消行贿罪构成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七)重构起刑条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406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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