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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贿罪的理论冲突和立法抉择

发布时间:2021-09-24 03:31
  行贿罪是贿赂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在高压反腐的背景下,刑法学界对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处罚乃至存废问题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保留行贿罪有利于严密反腐败刑法法网和对贿赂犯罪的惩治。行贿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有利于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符合刑法谦抑性。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符合刑法"从严治吏"的旨趣。 

【文章来源】:时代法学. 2021,19(01)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行贿罪的命运:应否保留
二、行贿罪的主观要素: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必要
三、行贿罪的处罚:特别自首制度是否必要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犯罪圈与刑法修正的结构控制[J]. 白建军.  中国法学. 2017(05)
[2]中国刑法立法晚近20年之回眸与前瞻[J]. 赵秉志.  中国法学. 2017(05)
[3]中国反贿赂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一个比较分析[J]. 梁根林.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4)
[4]行贿罪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理内涵[J]. 车浩.  法学研究. 2017(02)
[5]“加速费”、“通融费”与行贿罪的认定——以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实质解释为切入[J]. 孙国祥.  政治与法律. 2017(03)
[6]通过部分放弃刑罚权的贿赂犯罪防控——对《刑法修正案(九)》第45条的反思[J]. 陈金林.  法治研究. 2017(01)
[7]《刑法修正案(九)》贿赂犯罪立法修正评析[J]. 魏昌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2)
[8]行贿受贿惩治模式的博弈分析与实践检验——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和第45条[J]. 叶良芳.  法学评论. 2016(01)
[9]“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的法治逻辑悖论[J]. 何荣功.  法学. 2015(10)
[10]行贿罪立法新动向之思考——兼议行贿罪废除论[J]. 刘春花.  中州学刊. 2015(10)



本文编号:340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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