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费性使用视角看“微博转发”中的著作权限制
本文选题:消费性使用 + 转换性使用 ; 参考:《法学》2015年12期
【摘要】:在"微博转发"过程中为评论、推荐等目的大量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属于"适当引用",也很难归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个人使用"范畴。"三步测试法"虽然是关于著作权限制的一般条款,但只具有限制著作权限制的功能,不宜作为扩展著作权限制范围的依据。我国没有采用"因素主义"的立法模式,未来也应该审慎选择。网络环境下日益变化的消费性使用仍具有"非竞争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因此在著作权法中保护消费性使用依然具有正当性。合理的选择是继续规定"个人使用"的著作权限制条款,同时辅之以"三步测试法"的检验,以维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利益的平衡。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Weibo forwarding", a large number of published works are cited for the purposes of comment and recommendation, which are not "appropriate citations" and are difficult to fall under the category of "personal use" in the current copyright Law of China. " Although the three-step test law is a general term about copyright limitation, it only has the function of limiting copyright limitation, and it is not suitable to be used as the basis for extending the scope of copyright restriction. Our country does not adopt the legislation mode of "factor doctrine", and should choose carefully in the future. The ever-changing consumer use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still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on-competitive" and "non-profit", so it is still legitimate to protect consumer use in copyright law. The reasonable choice is to continue to stipulate the copyright restriction clause of "personal use" and to supplement it with the "three-step test law" to maintain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copyright owners and users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作者单位】: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与区域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中的著作权制度应对与变革研究》(15BFX144)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问题研究》(3095012102) 江苏省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网络知识产权法的制度体系研究》(14HQ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3.41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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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1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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