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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买卖的风险转移与损害赔偿——基于比较法的研究视角

发布时间:2019-09-18 04:14
【摘要】:寄送买卖是国内和国际贸易常见的一种交易形式,其本质特点在于出卖人仅负责安排运输发送货物,而不承担运输货物的义务。出卖人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并非完成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价金风险发生转移。出卖人虽不负担运输义务,但如果未尽到合理安排运输以及其他注意和保护等附随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价金风险不转移。寄送买卖中独立的承运人并非出卖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出卖人无须为承运人的过错负责。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在符合适当构成要件时,买受人可主张侵害货物所有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反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作者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2012年曙光学者项目(12SG42)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3BFX0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13ZS1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3.6;D923.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5条

1 阴跃平;郝洪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赔偿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07年12期

2 张家勇;;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意志论基础[J];清华法学;2008年03期

3 刘寿杰;;《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9年09期

4 朱晓U,

本文编号:2537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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