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性规范司法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0 11:01
【摘要】:理论是实践中的经验总结,用于指导实践并应当在实践中经受检验,不断校正,日趋完善。民事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要媒介。而民事强制性规范与法律行为效力之间的关系涉及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的问题。因此,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由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引申出问题:实践中民事强制性规范识别混乱,是否有强制性规范识别的共性路径?在对民事强制性规范概念作出界定及相应梳理后,从民事强制性规范在裁判文书中的适用情况入手,分析裁判文书中体现的强制性规范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用利益衡量方法适用民事强制性规范,最后,对引言中的案例进行适用分析,以加深对民事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方法的理解。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正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强制性规范进行类别化区分,梳理和研究强制性规范的特征。第二部分,分析民事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现状,通过具体案件归纳法官的裁判思路,了解到在适用过程中,法官整体上存在裁判思路过于保守、判决文书书写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强制性规范在位阶上也存在矛盾。第三部分主要研究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识别方法。应首先建立民事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基本理念:意思自治、公共利益,在识别民事强制性规范时,秉持这些理念有助于发现、理解强制性规范所要保护的利益及价值,进而判断其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程度;其次,理论探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指导司法适用,而司法适用中仍离不开识别的一些操作方法,笔者将以利益衡量为基础,优化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路径;最后,为加深对利益衡量方法的理解,笔者以引言提及的公报案件为例,适用利益衡量方法对案涉强制性规范进行识别。
【图文】:
裁判者适用《合同法》52条第五项的基本路径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591691
【图文】:
裁判者适用《合同法》52条第五项的基本路径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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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利明;;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J];法律适用;2012年07期
2 王峰;;论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年01期
3 孙良国;;再论公务员违反禁止性规定订立营利性合同的效力——以学界通说和法院判决为评判对象[J];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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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广亮;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研究[D];山东大学;2017年
2 郭少飞;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D];郑州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259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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