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商品化中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0-05-27 19:27
【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人格权的商品化发展已经不适用于以往固有的人格权理论。传统的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与非财产性,即只能由人格权的权利主体享有,不能以转让、继承或授权等方式授权于他人,而且在传统理论中,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也只是局限于非财产性的纯精神领域的保护。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下,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使得原本不具有商品性质的人格要素,在商业运行中变得越来越普遍。立足于人格权的发展现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格权商品化发展中的人格权财产利益的逐渐生成。即人格权商品化发展的过程中,人格权不仅包含精神利益,还应包含财产利益,这与一般传统的人格权理念不尽相同。这种财产性利益应该是包裹在人格权之中,与财产权具有不同的含义。财产利益的生成是人格权和财产权双向渗透的结果。这类财产利益的法律表现形式也比较特殊,针对这些特殊的性质,学界对人格权商品化发展中财产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有多重理论进行支持。同时,对于人格权商品化中财产利益的保护,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都有自己的保护模式。美国主要采用了直接承认的方式通过“设权”的方法进行保护,德国则是以“扩权”的方法从而间接承认人格权的商品化来提供保护。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美国的法律直接给予了公开权对世的效力,属于绝对权的范畴;与之不同的是,德国的法律对人格权的财产部分进行了扩大化处理,允许个人对具有自身标志性的人格标志进行支配,属于支配权的范畴。二者殊途同归。日本对于人格权的商品化,虽然在形式上看,似乎是创造出了一种新的模式,但其实只是名称叫法上的差别,其本质与实质的内涵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理念并没有什么不同。不同的是,英国与澳大利亚采用了“侵权行为模式”的保护方法,通过仿冒之诉对人格权进行保护,但这一方法在“虚假陈诉以致损害商誉”这一问题上,其认证的严谨性以及实际制度的空白,使得其想要在私法上达到的保护效果并不理想。~((1))综上所述,我们能够通过对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的分析对比,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借鉴。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开始逐渐加强对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保护,虽然在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但是在各国现有的制度上已经能够体现出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而言,对于人格权的商业化,虽然没有明令禁止,但是也没有对其进行积极的保护。面临我国这些人格权商品化发展的问题,我们要建立健全并完善保护财产利益的相关法律,形成系统化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同时通过对比各个国家的保护模式,在重视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并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问题上,德国的立法与实践经验非常适合我国。无论是在理论体系的建立上还是实际应用中,都非常符合我国的国情。最后对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保护人格权商品化的财产利益的保护问题提出了建议,确立我国财产利益的保护范围和救济方式,并着重对人格权商品化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684025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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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8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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