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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0-06-01 18:33
【摘要】:肖像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其原始的意义在于对自然人的人格利益的保护,确保个人生存和发展得到尊重的权利。传统民法中,肖像权具有的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人身性,使得肖像权主要功能在于当其肖像受到侵犯时,权利人能够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进行防御。但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自然人的肖像权被商业利用,是现今社会存在的普遍情形,肖像权的经济效应被激发。但是,有关于肖像权商业利用时相关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在法律层面上仍旧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有很大的讨论意义。本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尝试提出解决路径。具体而言,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节主要是对自然人肖像权财产利益的保护模式介绍。第一种模式是建立独立的财产权保护,以美国为例,通过构建公开权来对肖像、姓名等人格标志之上的财产利益进行规范,权利人通过公开权来主张对肖像上的财产利益。而另一种模式在于对人格权进行扩大内涵。即人格权并不仅仅对与人格、身份相关的精神利益进行保护,同样的也保护人的姓名、肖像上所取得的财产利益。此种是为一元论下的保护模式,主要以德国为例。我国学术界基于这两种模式,构建了相应的保护模式设想和主张。论文对相应的模式进行分析,并结合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提出自身的观点。第二章节在延续第一章节中提出的模式下,进而提出更进一步的问题。即对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时,相应的有权主体和方式为何。主体方面需要解决的主要为两个难题,第一是针对于财产利益通常只是有少数人享有并获得的实际情况下,普通人是否具备取得肖像权财产利益的权利。第二是针对集体肖像的情况下,被使用肖像的个人和集体究竟谁才能提出权利主张并得到保护。在肖像权统一保护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情况下,商业社会中如何运用肖像权从而保护其财产利益。第三章节就死者生前肖像权上的财产利益能否通过继承得到现实的保护问题进行论述。本文的观点在于自然人生前的肖像权财产利益能够通过继承得到现实的保护,但与其他的财产权继承相比较,因为肖像本身所对应的人身指引性,因此应当施加以一定的限制,使其权利不能够被永续得到保护。第四章节讨论我国法律上如何对肖像权财产利益的保护进行法律适用。首先针对现实的案例进行一些梳理,厘清我国在处理类型化的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接下来提出对肖像权财产利益进行保护时可以寻求的请求权基础,并就避免类型化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如何来解决提出设想和主张。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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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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