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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约定效力辨析

发布时间:2020-06-19 07:21
【摘要】:违约金是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当事人围绕违约金数额的高低时常发生争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赋予了当事人违约金调整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约定放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利的现象。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无法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看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没有就此达成共识。一些学者认为该约定无效,理由是:首先,违约金的性质是补偿性的。其次,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是“诉权”,当事人不能通过自行约定排除适用。最后,该约定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我们认为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约定是有效的。本文通过宜昌中院和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的两个案例引出争议问题,然后对一些学者认为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约定无效的理由一一作出回应,最后从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约定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规定、违约金的性质以及该约定是否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论证。《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条款的规定不完善是产生上述分歧的根本原因,即对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应当干预当事人就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进行约定的“意思自治”行为、违约金的性质以及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性质等三个问题,《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需要通过对《合同法》的完善来解决上述问题。以此,既有利于当事人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方式订立合同,也有利于法院或仲裁机构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从而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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