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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的“被遗忘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1 09:58
【摘要】:“被遗忘权”指的是信息主体享有的针对网络上存在的关于自身的某些信息请求个人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或采取封锁、断开链接等方式使公众无法获知该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最初来源于欧洲传统的隐私概念,随后,从2012年到2016年间,欧盟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对“被遗忘权”予以了肯定。作为大数据时代下的新兴权利,应当首先对“被遗忘权”的性质进行界定。其保护对象是个人信息,而个人信息中所蕴含的人格利益具有最基本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之价值,因此,根据民事权利体系,“被遗忘权”属于人格权范畴,且应当依附于某一项具体人格权来予以保护。在具体人格权范畴中,个人信息权与“被遗忘权”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将其列入个人信息权的范畴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是信息主体,仅限于普通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义务主体是个人信息控制者,包括但不限于搜索引擎运营商。“被遗忘权”的客体就是可识别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在行使过程中会与言论自由权、公众知情权等权利产生冲突,因此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在进行利益衡量时,需要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包括信息主体的身份、信息的性质、信息来源、时间等。在大数据与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保护机制似乎已经不足以适应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特别是互联网的永恒记忆使得信息主体在网络空间中很难被遗忘。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应当对“被遗忘权”的作用和意义予以关注。我们可以在比例原则与个案衡量的指导原则下,从民法层面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层面构建“被遗忘权”制度,对其进行体系化架构。同时,我国还可以借鉴比较法经验,设立信息保护机构,加强数据技术建设,进而形成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隐私保护新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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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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