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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小说著作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1 11:27
【摘要】:知识产权学界有关同人小说的研究从10年前就开始了,但是“同人”这一概念在现阶段并没有达到一个普化的程度,近来金庸诉《此间的少年》作者杨治(笔名江南)、《鬼吹灯》著作财产权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玄霆娱乐公司)诉张牧野等有关同人小说的案件再一次将之推到公众视野中来。本文从金庸诉《此间的少年》作者杨治一案(以下简称金庸诉江南案)入手,整合比较已有文献的研究,梳理出本篇文章的研究方向,主要通过分析同人小说与原小说的关系,分别探讨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另外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理论以及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涵两方面来阐释单纯使用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性格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讨论在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性格等没有落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的问题。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概述金庸诉江南一案,整理出案件主要内容以及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以引出本篇文章的两个探讨点:第一,单纯使用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性格等因素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第二,单纯使用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性格等行为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部分是从同人小说与原小说的关系上对同人小说予以分类,具体分为演绎类同人、戏仿类同人以及非演绎类同人。将《此间少年》(以下简称《此间》)这类同人小说划入非演绎类同人小说中,从而对各自适用的法律也做了较为明确的分析。第三部分为同人小说的著作权问题分析,分别从演绎类同人小说与非演绎类同人小说两个大的方面探讨著作权侵权问题。引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理论以及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内涵阐述《此间》这类非演绎类同人小说的非著作权侵权性。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此间》借用金庸小说的人物名称、关系、性格等不属于表达的范畴因而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另外从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应有内涵开始讨论,论述《此间》等类似非演绎类同人小说并不侵犯原小说作者的这两项权利。演绎类同人小说方面主要是阐述什么情况下会是对原有小说的侵权,同时分析了合理使用规则在演绎类同人小说中的适用。第四部分同样先从演绎类同人与非演绎类同人两大方面来探讨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于演绎类同人来说,从分析《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适用问题入手,阐释了演绎类同人已经在《著作权法》中予以规定,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非演绎类同人来说,如今学界对其的主要质疑是借用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行为难以逃脱“搭便车”的嫌疑,笔者从构成“搭便车”行为的主要要件维度分析《此间》中的借用行为与不正当竞争中“搭便车”行为之间的区别,从而证成单纯借用人物名称等的行为不构成“搭便车”,进而得出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调整。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1

【参考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7条

1 蔡修连;同人小说与原作品著作权的冲突与协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

2 吴爽;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6年

3 王星宇;同人志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

4 张艺;我国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5年

5 徐徽徽;同人作品知识产权冲突问题研究[D];上海大学;2014年

6 陆佳佳;同人作品的知识产权冲突问题探讨[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7 刘扬;同人小说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6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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