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7 23:04
【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推进,民众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对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主的环境问题的关注也越来越多。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最重要的变化就是,首次以立法形式将“破坏生态”写入其中。虽然,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现行单行法的相关规定都是传统意义上的责任方式,范围较为狭窄,己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多样化生态侵权案件发生的需要,无法充分实现对受害人权利的恢复和救济。因此,完善生态侵权责任制度,对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生态侵权的受害人权利的救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直接以两起案例为切入点提出了我国生态侵权责任制度不足以实现生态侵权案件的救济,并从语义分析的角度界定了生态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分析了其法律特征及其构成要件。第二部分介绍了域外国家对生态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规定,主要是通过德国、日本、美国三个典型国家的立法模式归纳出值得我国生态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立法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对我国生态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立法梳理,根据功能分类,建立了“预防性责任方式”、“恢复性责任方式”、“赔偿性责任方式”三位一体的责任承担方式立法模式,并对我国开展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较早的三个省份在实践中创新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评析。第四部分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对我国生态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提出了完善建议。从宏观上,修改《侵权责任法》,采用完整的环境侵权概念,将生态侵权纳入其中,用“环境侵权责任”作为第八章的标题。从微观上,丰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内容,建立多元化的生态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784644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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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岩;;法律视野下的德国环境保护[J];法律适用;2014年02期
2 黄锡生;段小兵;;生态侵权的理论探析与制度构建[J];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10期
3 吕忠梅;张宝;;环境问题的侵权法应对及其限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为视角[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02期
4 周卫;;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环境利益评价——以温特案为视角[J];法学评论;2010年06期
5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J];中国法学;2009年04期
6 王明远;美国妨害法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运用和发展[J];政法论坛;2003年05期
本文编号:278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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