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先用权条款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08-09 13:13
【摘要】:商标使用是商标体系的核心,商标经过使用方有价值。商标法所保护的并不是商标作为标识的符号,而是保护其起到的区分功能和指示作用,也即商标背后凝结的商誉。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取得制,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商标先用权,已有一定影响的在先使用商标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即是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一种方式。在先使用的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形成了一定的商誉,产生了财产价值,有被保护的必要。商标先用权是对注册取得制的补充而不能从根本上与其发生冲突,因而在先使用的商标仅获得据此抗辩的权利,而不能获得与商标专用权同等的权利属性。这是出于公平原则下利益平衡的结果。商标先用权条款在适用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主观要件的缺失、时间要件的缺陷、一定影响要件的必要性分歧以及其他要件判定标准模糊等。为了更好的适用该条款,需要明确商标先用权的理论基础及权利性质。商誉价值理论和利益平衡理论构成了商标先用权的理论依据,而其权利属性为抗辩权。这决定了商标先用权人主观上需为善意,而不是基于不正当目;使用时间上需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而不必早于商标注册人的在先使用时间,也不必为最先使用人,所有的在先使用人享有同等的保护;在先使用获得一定影响要件具有必要性,其认定具有个案性,需结合相关受众、地域范围、行业等因素综合考量。商标的在先使用应是于商业性实际使用,能够建立起商誉联系,同时要求在大陆地区的合法不间断使用;其后续使用只能限于原服务类别而不能扩大范围,同时可以适当突破地域范围的限制,先用权人有权扩大生产规模;在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应附加适当标识以作区分,适当的认定应以所有消费者为范围。同时根据分析对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优化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3
本文编号:2787168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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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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