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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9 18:55
【摘要】:人工智能所涉及的民事责任通常表现为,人工智能机器人、无人驾驶汽车等侵害公民人身或财产权利而引起的侵权责任。对此,现行法律制度能否予以有效规制?进一步而言,这种侵害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不再适用传统的民事责任制度?这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人工智能的特殊表征可总结为其非常复杂的“拟人属性”,这种属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拥有外在可见的物理形体,这是人工智能影响外界的直接载体;第二,它依托算法、代码及信息传感技术,拥有巨大数据库的抓取、分析、互换、更新与处理能力,几乎不受人为控制,表现出高度的自主性;第三,它以大数据、算法、机器学习、神经网络等技术为主导,具有持续学习新的知识的能力,完成人工智能系统自身的持续学习、积累与提升,完成源源不断的“深度学习”过程,并且实现自我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文章从五个部分对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人工智能的概念和产生背景。人工智能由美国达特茅斯学院数学系助理教授约翰·麦卡锡(John McCarthy)于1956年提出,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拓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人工智能区别于智能机器人,因为智能机器人只是人工智能的一个具象化的诸多载体之一。因此,人工智能可视为以算法为主导的硬件处理系统。此外,第一部分还阐述了人工智能侵权归责一般学说,包括人工智能动物论、人工智能主体论、人工智能工具论以及人工智能产品论,然后又列举了4种最常见的人工智能侵权类型,包括人工智能医疗损害侵权、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网络侵权、人工智能产品侵权。人工智能侵权行为给现行侵权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比如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问题和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诸多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实现法律对社会进步及科技发展的适应。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讲述现阶段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地位界定的现状。人工智能侵权的诸多挑战中,有一个核心问题始终贯穿其中,那就是人工智能法律地位问题。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人工智能是否可以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不能,随之产生的设计开发者、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第二部分还讲到人工智能对民事主体理论的挑战,更加深入地分析了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笔者从国外、国内介绍了各种关于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学说:人工智能人格否定说、人工智能人格肯定说以及人工智能人格折中说。经过讨论分析,笔者赞同人工智能民法地位是人工类人格的说法,人工智能目前仍是物,是产品,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文章第三部分主要讲述了国外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规制探究。人工智能作为高精尖技术,目前只有我国和少数发达国家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收获最大的当属美国。笔者介绍了美国在人工智能立法领域的进展以及欧盟给出的不同方向的建议。国外的立法工作给我国人工智能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文章第四部分讲述了我国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构建。当然存在不同学说,包括人工智能工具论、人工智能动物论、人工智能主体论以及代表笔者观点的人工智能产品论。因为在文章第二部分,笔者详细阐述了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问题的分析,给出了自己的结论,即人工智能现阶段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自主性还不足以独立承担责任。笔者在第四部分加入了当下最流行的人工智能产品——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例子对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以及归责原则进行详细的分析说明,以便适应无人驾驶汽车给法律带来的挑战,也为未来更高级人工智能出现打下立法基础。在我国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构建之外,笔者给出了一些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社会化分担机制,包括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创设设计者责任险险种、推行车内人员伤害保险制度以及设立赔偿基金,可以在人工智能侵权无法公平归责时,起到最大程度保护受害者的目的,也不会过分加重生产者与设计者的负担。文章第五部分对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及其侵权法相关立法做出总结以及展望。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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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晔;;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之主体认定[J];环渤海经济w

本文编号:278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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