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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规制的中日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29 17:06
   早在1925年《巴黎公约》的海牙文本中,就已经明确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问题。中日两国作为《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均按照《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对商标提供保护,在商标制度上有互相借鉴的基础。中日两国又均是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国家,相较于实行商标权使用取得制度的美国等国家,日本在商标制度设计上更具有借鉴意义。为了应对新形势下商标抢注案件日益增多的局面,日本行政司法界也在实践中不断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通过比较中日两国对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规制,有助于我们学习借鉴日本的一些有益经验,完善我国商标抢注的法律制度设计,从而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中日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有诸多相似之处,中日均是以《商标法》为主《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配合相关解释性文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中日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均采用行政司法双轨制认定,保护原则也突出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的原则,在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驰名地域要素以及相关公众要素均是需要重点考虑的要素,中日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上的诸多相似之处为中国在立法上借鉴日本奠定了基础。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基本问题分析”对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了界定,将抢注行为界定为违反《商标法》的客观抢注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恶意”并非判断该抢注行为的必要条件。同时,从法律及行政司法两个层面,对中日两国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系进行了梳理,针对目前我国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二部分“中日对被抢注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从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的角度比较了中日两国的不同,重点从两国对“相关公众”的把握、驰名地域的认定、驰名时间节点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相关公众”要素在中日两国的内涵基本一致,但日本可以给予仅在国外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且对驰名时间节点有明确规定,而中国对仅在国外驰名的商标不予保护,且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驰名的判断时间节点。第三部分“日本对被抢注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则把重点放在了日本规制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行为的主要条文上,从混淆的视角和反淡化的视角对日本《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以及在行政阶段设立的商标使用说明制度进行了分析,为我国规制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提供了借鉴思路。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规制的建议”则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从明确驰名度判断时间节点、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对仅在国外驰名商标进行有条件的保护、行政确权阶段设立商标使用说明制度四个方面完善我国法律规制的建议。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1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依据
    二、文献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
    四、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基本问题分析
    第一节 对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界定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内涵
        二、对抢注行为的界定
        三、中日对被抢注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系
    第二节 我国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商标抢注的现实状况
        二、我国在规制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中日对被抢注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一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中日比较
        一、中国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方式
        二、日本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方式
    第二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中日比较
        一、中国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标准
        二、日本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标准
第三章 日本对被抢注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一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获得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混淆理论
        二、反淡化理论
    第二节 日本《商标法》对被抢注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混淆理论视角下日本《商标法》的保护
        二、反淡化理论视角下日本《商标法》的保护
    第三节 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抢注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混淆理论视角下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反淡化理论视角下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第四节 在行政确权阶段设立商标使用说明制度
        一、日本设立商标使用说明制度的目的
        二、日本对商标使用说明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商标使用说明制度的具体适用
    小结
第四章 完善我国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规制的建议
    第一节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的完善
        一、明确驰名商标的判断时间节点
        二、对仅在国外驰名商标进行有条件的保护
    第二节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
        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
        二、行政确权阶段设立商标使用说明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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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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