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
【学位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5
【部分图文】:
2.《物权法》第 103 条中的“共同关系”如上文所述,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核心区别在于份额和共同关系,共有人之间无非存在四种可能:其一,有共同关系且约定了份额。其二,有共同关系但未约定份额。其三,无共同关系但约定了份额。其四,无共同关系且未约定份额。这四种可能中唯有第二种可成立共同共有,是否约定了份额相对容易确定,难点在于如何判断各共有人是否构成共同共有中共同关系。《物权法》第 103 条规定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其中涉及共同共有中“共同关系”的判断问题。若要弄清楚何为共同关系,正确理解《物权法》第 103 条中的“家庭关系等”中的“等”是重要问题,对“等”字的理解影响共有类型的判断。为分析法院如何应用此法条,笔者以“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与“《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为关键词,并以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层级进行检索,得出以下统计结果:共有 42 个案例,其中成立共同共有的有 10 个,成立按份共有的有 2个。由于共同共有人之间必然存在共同关系,故将成立共同共有的上述案例筛选出来,对其中的共同关系类型进行区分判断,统计结果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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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3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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