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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法定解除中的价额返还

发布时间:2020-12-12 03:29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但该规定较为概括、抽象,因此对于该条的适用和理解通常会出现一些模糊不清的情况,诸如本文所主要探讨的在标的物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出现法定解除事由的解除权人是否仍然能够顺利地解除合同以及在解除合同后,应当承担怎样的义务。本文第一章介绍了学界关于合同解除法律效果主流学说之间的争议,并认为在现有合同法框架下,“清算说”更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法律效果的规定,能够更加顺利地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合同解除效果的有关问题。因此,后文的论述便以清算说为基础展开讨论。本文第二章对标的物返还不能的原因予以区分,并进行分类讨论。分别论述了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标的物返还不能,标的物返还不能可归责于买方和标的物返还不能可归责于卖方这三种情况下,解除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价额返还之责这一问题。本章论述的主要方法是根据比较法、超国界共同法以及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推演出其背后的核心价值判断和民法基础理论,再结合本国法中所体现的立法者判断,得出标的物返还不能情况下,解除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价额补偿义务这一问题的结论。本文第三章根据第二章得出的观点可能产生的误会作出回应。分别...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合同解除法律效果的学说
    一、合同解除法律效果的学说
        (一)直接效果说
        (二)清算说
    二、本文观点
第二章 价额补偿义务承担之准则
    一、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标的物返还不能
        (一)德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二)日本民法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文观点
    二、标的物返还不能可归责于买方
        (一)德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二)《欧洲私法共同参考框架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四)本文观点
    三、标的物返还不能可归责于卖方
        (一)德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二)矛盾行为禁止原则
        (三)本文观点
第三章 价额补偿义务免除的正当性
    一、对双务合同牵连性的违反
    二、对一般风险负担规则的违反
    三、类推适用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不当得利返还
        (一)类推适用的原因
        (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返还结果
        (三)类推适用的结果
第四章 价额补偿的计算标准
    一、本文赞成的观点及分析
    二、对客观说的反驳
第五章 我国《合同法》合同解除效果的细化
    一、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
    二、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理解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291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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