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0-12-17 17:50
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是近年来新兴发展起来的事物,其成为促进游戏行业发展的一大动力,也有力呼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一方面,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迅猛发展,其市场价值非常可观。另一方面,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面临严峻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挑战。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能否健康发展,取决于其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有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客体属性问题、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权利主体问题和权利属性问题以及合理使用问题。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客体属性问题、合理使用问题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也是著作权法领域的难点问题。探讨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引言部分阐述了论文选题的缘由与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点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引言部分通过数据和图表介绍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发展机遇和面临的挑战,从而为论证的深入提供感性素材。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客体属性问题。本文指出,具有独创性的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是作品,能获得著作权保护,达不到作品要求的独创性但有一定程度创造性的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是录像制品,从而能获得邻接权保护...
【文章来源】:中南民族大学湖北省
【文章页数】:7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
(四)本文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客体属性
(一)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概念
1.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内涵、外延
2.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与电视游戏直播视频相区别
3.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与游戏概念之厘清
(二)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客体性质分析
1.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可复制性
2.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独创性
(三)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邻接权客体性质分析
(四)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客体归类
1.现行《著作权法》视野下的客体归类
2.《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视野下的客体归类
二、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主体
(一)原始取得情形下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主体
1.游戏玩家
2.游戏比赛组织者
(二)继受取得情形下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主体
三、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所涉及的著作权权利属性
(一)在互联网上直播游戏视频的权利不属于广播权
(二)在互联网上直播游戏视频的权利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在互联网上直播游戏视频的权利不属于兜底条款“其他权利”
(四)在互联网上直播游戏视频的权利属于播放权
四、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合理使用问题
(一)合理使用性质的学说
(二)游戏玩家直播游戏视频的行为具有“侵权”外观
(三)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合理使用分析
1.美国“四要素分析法”
2.《伯尔尼公约》“三步骤检验法”
3.“以合理商业化使用为标准的类型化判断方法”
五、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
(一)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存在的不足
1.《著作权法》著作权权利体系未能涵盖互联网游戏直播行为
2.《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封闭式立法模式不利于保护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
(二)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保护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建议
1.将“播放权”载入《著作权法》以完善著作权权利体系
2.将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并引入判断要件
3.专门发布游戏直播指导性案例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J]. 刘银良. 法学研究. 2017(06)
[2]网络游戏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法规制[J]. 肖顺武. 法商研究. 2017(05)
[3]论计算机游戏著作权的整体保护[J]. 田辉. 法学论坛. 2017(05)
[4]体育赛事网络转播商业模式与版权保护研究[J]. 何培育,蒋启蒙. 体育文化导刊. 2017(08)
[5]电子游戏网络直播的著作权属性与合理使用探析[J]. 林嗣杰.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7(08)
[6]网络直播视野下游戏作品的视听作品保护模式的反思与重塑[J]. 徐红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7]论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J]. 黄玉烨,王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8]网络直播案件中录像制品的认定——兼论录像制品制度的不可替代性[J]. 王国柱.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9]玩家游戏直播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及保护途径[J]. 许辉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10]技术中立原则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领域的适用[J]. 何培育,刘梦雪.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本文编号:2922432
【文章来源】:中南民族大学湖北省
【文章页数】:7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
(四)本文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客体属性
(一)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概念
1.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内涵、外延
2.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与电视游戏直播视频相区别
3.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与游戏概念之厘清
(二)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客体性质分析
1.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可复制性
2.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独创性
(三)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邻接权客体性质分析
(四)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客体归类
1.现行《著作权法》视野下的客体归类
2.《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视野下的客体归类
二、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主体
(一)原始取得情形下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主体
1.游戏玩家
2.游戏比赛组织者
(二)继受取得情形下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主体
三、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所涉及的著作权权利属性
(一)在互联网上直播游戏视频的权利不属于广播权
(二)在互联网上直播游戏视频的权利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在互联网上直播游戏视频的权利不属于兜底条款“其他权利”
(四)在互联网上直播游戏视频的权利属于播放权
四、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合理使用问题
(一)合理使用性质的学说
(二)游戏玩家直播游戏视频的行为具有“侵权”外观
(三)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合理使用分析
1.美国“四要素分析法”
2.《伯尔尼公约》“三步骤检验法”
3.“以合理商业化使用为标准的类型化判断方法”
五、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
(一)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存在的不足
1.《著作权法》著作权权利体系未能涵盖互联网游戏直播行为
2.《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封闭式立法模式不利于保护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
(二)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保护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建议
1.将“播放权”载入《著作权法》以完善著作权权利体系
2.将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并引入判断要件
3.专门发布游戏直播指导性案例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J]. 刘银良. 法学研究. 2017(06)
[2]网络游戏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法规制[J]. 肖顺武. 法商研究. 2017(05)
[3]论计算机游戏著作权的整体保护[J]. 田辉. 法学论坛. 2017(05)
[4]体育赛事网络转播商业模式与版权保护研究[J]. 何培育,蒋启蒙. 体育文化导刊. 2017(08)
[5]电子游戏网络直播的著作权属性与合理使用探析[J]. 林嗣杰.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7(08)
[6]网络直播视野下游戏作品的视听作品保护模式的反思与重塑[J]. 徐红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7]论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J]. 黄玉烨,王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8]网络直播案件中录像制品的认定——兼论录像制品制度的不可替代性[J]. 王国柱.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9]玩家游戏直播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及保护途径[J]. 许辉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10]技术中立原则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领域的适用[J]. 何培育,刘梦雪.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本文编号:292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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